王改娇
自1952年建校至今,我校所属的主管部门历经数次变更,每一次领导关系的调整都与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密不可分。
1952年,高教部与华北行政委员会
1952年,经政务院批准,教育部决定在各大区分别设立一所政法学院,以满足新中国法制建设对于政法干部的需求。北京政法学院随之成立,受中央高等教育部和华北行政委员会双重领导。
1954年,司法部与高教部
1953年5月29日,政务院做出《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文件指出,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与学制,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高等教育的各项决定与指示,中央高等教育部对全国高等学校(军事学校除外)实施统一领导。(一)综合性大学由中央高等教育部直接管理;(二)与几个业务部门有关的多科性高等工业学校由中央高等教育部直接管理。但如中央高等教育部认为必要,可与中央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委托其管理。1954年4月,高教部召开全国政法教育工作会议,规定了政法教育的方针任务,明确政法教育要在健全人民民主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了保证培养合格的高级政法建设人才,会议拟订了政法院系统一的教学计划,四个政法学院改由司法部统一管理。同年9月1日,司法部、教育部正式行文,确定北京政法学院“由中央高等教育部委托中央司法部直接管理。以中央司法部直接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中央高等教育部的领导。高教部所管的业务范围包括教学任务、培养规格及统一的教学计划,日常工作(专业、教学、财务、基本建设、人事等六项)由司法部管理”。
1958年,北京市人民委员会
1956年6月,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召开。会议认为,两年来国家对于高等学校过度集中的管理,影响了地方办学的积极性,因而决定逐步下放部属院校。1958年,毛泽东主席在一次讲话中提出“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同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放问题的意见》,提出“除少数综合大学、某些专业学校和某些中等技术学校仍由教育部或者中央有关部门直接领导外,其他的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都可以下放——中等技术学校可以比高等学校多下放,地方性较大的学校可以更多地下放,归省、市、自治区领导。”1958年7月23日,司法部按照中央要求和教育部的规定,通知北京政法学院下放北京市人委领导,7月28日,交接工作结束。
1960-1963年,教育部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经过50年代“教育革命”的大发展、大跃进,60年代初期,我国教育工作开始进入调整时期。1960年10月中央批准了《教育部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管理办法》,强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由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主管部门与地方分工负责,实行双重领导(教育部主管的学校)或三重领导(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的学校),上下结合,各负其责。”1960年春,北京政法学院行政上复归教育部领导,公安部在供应资料、审查讲义、安排学生实习等业务方面予以协助。
1962年10月,公安部在一份报告中提出“全国政法院、系究竟由中央哪个部门指导、管理还不明确,许多问题不好解决。以前是中央司法部管,解决问题比较及时。后来由最高人民法院管,最近一年多来,没人管了。”而各院、系当前最迫切的要求是,中央政法部门应当协同教育部门把政法高等教育工作管理起来。公安部认为,为了适应今后长期的工作需要,不断地为政法战线补充新的血液,确有必要把现有的几个政法院、系办好,不能再继续削弱。“鉴于三机关已不再合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已增加编制,特别是政法院系的教学内容又主要是学习法的知识和理论,由我们负责管理这项工作确有些实际困难,因此,政法院、系的管理问题,建议仍交回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为好。”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批转的中央政法小组、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等法教育和调整政法院系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制《高级人民法院代管政法学院部分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北京政法学院在政法方面的领导关系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公安部予以协助。
1983年,司法部与北京市
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恢复和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央政法小组提出要“着手办一所全国性的政法大学”,扩大、充实、整顿和提高政法队伍,培养高水平的法学师资和科研人员。中央最初的设想,这所新型的法律大学由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委托司法部管理。由于筹建工作头绪多、牵扯面宽,经过几个月的准备,进展缓慢。1981年10月,司法部向中央政法委及国务院提出报告,建议将公安学院的恢复、中央政法干校的迁建与中国法律大学的筹建等问题统筹考虑、协调解决。1982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的报告,同意中国政法大学由司法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司法部为主。1983年4月,教育部就正式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向国务院提出申请报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万里同志同意批准,并最终确定中国政法大学由司法部与北京市双重领导,以司法部为主的管理体制。
2000年,教育部
1993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解决政府与高等学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90年代中后期,我国加快了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逐步淡化和改革学校单一的隶属关系,加强省级政府的统筹,形成条块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1999年颁发《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文件要求,除教育部以及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体育总局、侨办、中科院、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直接管理学校。2000年1月,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将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22所独立建制普通高等学校划转教育部管理。
在时隔近30年余后,中国政法大学又重归教育部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