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展示·档案里的法大记忆】之八:党委领导下的院务委员会负责制度
编者按:从沙滩红楼到蓟门桥边小月河畔,再至军都山下,中国政法大学已经走过了60年的风雨历程。为了追忆法大半个多世纪的沧桑与辉煌,缅怀一代代法大人不懈的追求与奋进,校档案馆联合法大新闻网,在本网推出专栏《馆藏展示•档案里的法大记忆》,陆续刊载系列文章,揭秘我校历史上那些鲜为人知的故事,重现一个个弥足珍贵的历史瞬间。
党委领导下的院务委员会制度,是建国后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
1952年大规模院系调整时,根据1950年6月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通过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高校实行校长(院长)负责制。校长(院长)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职责是领导全院一切教学、研究及行政事宜;领导全院教师、学生、职员的政治学习;任免教师、职员;批准院务委员会的决议等。学院下设教务长及总务长,形成院长、教务长、系主任三级领导的体制。这种系主任受教务长领导的体制,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下,对接管的旧中国高校的调整和改造起到了一定的稳定作用,但因系主任直接受教务长领导,党总支虽然在政治上起核心作用,但对系行政没有领导或指导关系,使得教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政治、忽视了党的领导。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讨论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新《党章》规定“在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地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断地改进本单位的工作。”强调基层党组织对本单位要发挥领导作用,高校的领导体制也随之发生变化。1958年9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学校党委,应当配备党员领导年级和班的工作,配备党员去做政治思想工作、学校的行政工作和生产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委员力求担任政治课的教学、研究工作。”由此,中央加强了党对学校的领导,确立了党组织在高校的领导地位。
中国共产党北京政法学院委员会于1953年4月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1956年6月,学院第二次党代会选举刘镜西等19名同志为党委委员,同年8月,中共北京市高等学校委员会批复同意。根据中共北京市高等学校委员会的指示,为了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和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北京政法学院于1957年1月撤销党组,实行党委领导。党委书记由刘镜西担任,徐敬之、鲁直、郭迪3位同志任副书记,常委会委员有刘镜西、刘昂、鲁直、徐敬之、修恒生、郭迪6位同志。
北京政法学院党委根据北京市委对各高等院校成立院务委员会的指示,经过党内外的酝酿讨论,于1959年4月提出院务委员会名单。委员会组织成员除3个副院长外,还有教学、党团、行政和学生会各单位负责人共26人,其中党员19人,占73%,非党群众7人,占27%。同年6月,院务委员会名单得到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的批准。
院务委员会成立以后,自1959年至1964年期间先后召开近30次会议,讨论决定有关教师培训、干部配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招生毕业、科学研究、财务预算等学院重大问题。它意味着由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领导地位正式确立,也预示着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和党委作用的进一步加强。
1963年,六次院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文件1
1963年,六次院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文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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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米莉